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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学院2008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庆石油学院 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录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大庆石油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220 第七条 办学性质:黑龙江省直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 学历证书 颁发大庆石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大庆石油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点:有两个校区,
第十三条 基本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大庆石油学院2008年招生总数为6350名,其中本科4350名,专科(高职)2000名。我校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大庆石油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招生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
普通类本科:资源勘查工程、地球化学、勘查技术与工程(物探、测井)、地球物理学、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环境工程、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极其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工业设计、工程力学、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工程管理、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英语 第二十条 招生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上海、海南、贵州30个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一条
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0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三条 大庆石油学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1、我校2008年招生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规则与各省、市、自治区指定的相一致,并由当地招办公布。
2、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我校维护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利益。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遵循按教育部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 5、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6、工业设计、建筑学两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7、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旅游英语、涉外旅游等专业要求男1.7m,女1.6m以上。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注:大庆石油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各专业学费标准均为6000元/年/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铁人”奖学金、特困优秀奖、“孙越崎”奖学金等,奖学金额最高20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九章 学校招生咨询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校本部电话:0459-6503662,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制定。 大庆石油学院招生办 200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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