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学院
学位委员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会议通过)
•总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为
了更好地发挥我院专家教授的作用,开展好我院的学位工作 , 提高学位管理层次 , 成
立大庆石油学院学位委员会。
• 学位委员会的组成
• 学位委员会由院长、有关副院长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副教授及有关业务职
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 各系分学位委员会是院学位委员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院学位委员会
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经系民主推荐、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 学位委员会的任务
• 对院重点学科建设特别是学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建设、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
审议、提出咨询和建议。
• 对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代表学院向学位获得者
授学位。
• 负责审查我院拟申报的博士学位点、硕士学位点的资格,决定所呈报的学位点
及其排序。
• 负责学位点建设、管理中的各种决策性问题的审查并有权直接作出决定。
• 负责对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审查。
• 系分学位委员会的任务
• 对学位点学科的学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负责系所属学位点的学位授
予资格的初审。
• 负责本系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资格审查,任命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
• 附 则
•院学位委员会任期三年,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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